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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财产性收入惠及更多的普通百姓

作者: 薛薇  摘自《www.t1soft.com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此理念顺应时代,新意鲜明,深得民心,引人瞩目,而财产性收入这一专业术语也频频进入普通大众的视野,人们期盼着更多财产性收入早日飞入寻常百姓家。

  “财产性收入”并不是新创词汇,从统计角度简而言之,居民收入是由工资性收入(比如工资)、转移性收入(比如养老金)、经营性收入(比如商业买卖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共同构成,而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利用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创造条件”即拓展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多种机会和多元渠道;“更多群众”即使得财产性收入惠及更加广泛的普通百姓;“拥有”即合理合法地获得并据有财产性收入。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是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一项经济举措。

  一般说来,工资性收入可以维持日常生计,转移性收入可以降低未来养老风险,经营性收入可以较大提高生活水准,而财产性收入则是不断开发个人财富的源泉。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8767元,占全部收入的68.9%,转移性收入为2899元,占22.8%,经营性收入为810元,占6.4%,财产性收入为244元,占1.9%。由此观察,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所占比重都相当低下,与发达国家相比是差距较大的一项民生指标,以美国为例,其财产性收入已占收入比重约为40%。因此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造福民生、共建小康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

  虽然目前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基数较少,但近年来增幅明显,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2年增长了139.2%。这一增速不仅远高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52.7%的速度,而且也大大超过同期居民的工资性收入(52.8%)和转移性收入(44.7%)的增速。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财产的不断积累,以及民间创造财富的热情不断激发,财产性收入的发展潜能将不断释放出来。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时也是进一步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政治举措。

  收入分配体系的核心问题始终是公平与效率的均衡。目前我国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人群相对较少,结构性矛盾相对突出,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10%最高收入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而10%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仅有35.29元;5年来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6年10%最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3倍,而10%最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1.36倍;进一步数据表明,2004年全国12万多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中,5%最高收入家庭拥有全部储蓄存款的59%,而其他95%家庭只拥有41%的储蓄存款。从这一角度分析,巨大的存量财产差异必然导致财产性收入的巨大差异。而近年来证券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必将放大这种差异,从而形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进而加剧贫富差距,形成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

  “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精神的本质内容之一,是改善现阶段财产分布和财产性收入流向不均衡的途径。让财产性收入覆盖更多的普通百姓,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财产性收入才能真正步入大众时代,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目标才能实现。

  最后请让我们完整重温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财产性收入的那句庄重论述:“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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